今年 5 月 7 日,勞動部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8–11 款工作資格審查標準,正式把「廢棄物及資源物回收處理工作」納入可聘僱外籍移工的範圍。環境部估計首波將有 約 1,000 名 移工投入國內回收處理場,專責廠內分類及拆解等勞務。
一、工作內容
在廢棄物回收處理場(廠)區內從事下列體力工作:
廢棄物 貯存、分類、拆解、分選
搬運、移動、裝卸
破碎、篩分 等與回收處理直接相關之作業
注意: 勞方僅能在「廠區內」作業,並 不得 參與駕車外出回收等場外工作。
二、雇主資格
申請聘僱前,雇主必須先取得環境部核發的「資格認定函」。符合下列 任一身分 者可提出認定申請:
應回收廢棄物 回收業(回收業登記證)
應回收廢棄物 處理業(處理業登記證)
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處理許可證;不含清除機構)
⚠ 重要!只能選一個身分申請!
⚠ 更重要!如果您是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或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又有工廠登記,依勞動部規定請先以「製造工作」身分向經濟部產發署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