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 5 月 7 日,勞動部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8–11 款工作資格審查標準,正式把「廢棄物及資源物回收處理工作」納入可聘僱外籍移工的範圍。環境部估計首波將有 約 1,000 名 移工投入國內回收處理場,專責廠內分類及拆解等勞務。
一、工作內容
在廢棄物回收處理場(廠)區內從事下列體力工作:
廢棄物 貯存、分類、拆解、分選
搬運、移動、裝卸
破碎、篩分 等與回收處理直接相關之作業
注意: 勞方僅能在「廠區內」作業,並 不得 參與駕車外出回收等場外工作。
1、廢棄物處理與回收業者資格與法定要求
合於法規的「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取得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發廢棄物處理許可證之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可以申請移工。
資格審查請參閱: 環境部審查廢棄物及資源物回收處理工作申請引進移工之雇主資格認定作業要點
重點是「不需要工廠登記」,無論是大型企業還是規模較小的回收公司,只要持有合法的登記證明或許可文件,就能符合申請資格。
且為避免重複申請,如果業者有工廠登記、符合藍領審查標準的製造業工作雇主資格,則應向經濟部產發署申請移工。
請注意資格認定效期6年,在有效期限內,登記證或許可證屆期但已向環保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並經同意者,認定資格函繼續有效。
如果登記證或許可證經撤銷、廢止或註銷;或者經環保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以停工、停業或歇業等情況,會被認定不合格。
